一、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一切读者,包括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、学生、退休人员及校外读者。
二、 本制度由图书馆负责执行,财务处、国资处和监察审计处予以协助。
三、凡遗失应购买原版书赔偿,不能购买原书时,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。
1、一般图书按出书年限进行适当赔偿
⑴ 出版时间在10年以内的,按原价赔偿;
⑵ 出版时间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按原书价2倍赔偿。
⑶ 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,每递增2年,递增1倍赔偿。
2、遗失整套图书中的一册,用套价计算每册平均价格,参照本条第1条执行。
3、工具书、珍贵图书,视具体情况赔偿3至5倍。
四、第四十三条 凡损坏图书,原则上赔偿原版书,另外根据损坏程度不同,应酌情赔偿;
1、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赔偿原书价的10%;
2、损坏封面、封底或装帧者,赔偿原书价的20%;
3、损坏程度较重者(撕页、内容不完整、乱涂画等),文献无法修补,按遗失处理;
4、损坏RFID标签每个赔偿2元,损坏条形码或书标每条赔偿1元。
五、第四十四条 窃书处理
1、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库外或将图书藏匿于身上转移库外,一经发现,即作窃书处理;
2、对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,“调包”还书以及其它借书和还书的一切舞弊行为均视作窃书行为;
3、对利用各种手段窃书者,一经查实,按下列规定一并处理:
⑴ 窃书者退还原书,若不退还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款赔偿,每本书再加五倍赔偿;
⑵ 通报当事人所在的单位、部门、二级学院和班级;
⑶ 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,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